立春:春意生发冰雪中******
立春:
春意生发冰雪中(解码二十四节气)
“二十四节气”是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,认知一年中时令、气候、物候等方面变化规律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和社会实践,201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。为了让海内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二十四节气,本报即日起推出“解码二十四节气”栏目,介绍节气相关知识及历史文化内涵,阐释其中蕴含的中国智慧。
——编者
2月4日,北京冬奥会开幕,恰逢立春节气。开幕式上,二十四节气倒计时惊艳了世人,尽显中华文化的瑰丽与浪漫。在这场冰雪盛会中,昂扬奋进的奥运精神与温厚悠远的中国气韵交融互映,让人们感受到春意盎然、生机勃发。
中国古人顺天应时,依据天象、气候、物候的变化,将一年农耕的日子“网格化”,网格里的二十四节气,凝聚着中华民族经天纬地的伟大智慧。
立春为二十四节气之首,宣告着一年春耕夏耘、秋收冬藏的开始。在农耕时代,立春是庄重的节日,国家要举办祈求农事顺利的仪典。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,立春之日,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,到东郊祭祀春神。回朝后,赏赐群臣,布德令以施惠兆民。打春牛,是与农耕相关的重要节俗。各地守土官率僚属,盛陈卤簿仪仗,抬芒神(春神句芒)、春牛(土制的牛),杂以秧歌、龙灯、高跷、旱船等,迎春于东郊高地。带队长者鞭打春牛,春官诵曰:“一打风调雨顺,二打土肥地喧;三打三阳开泰,四打四季平安;五打五谷丰登,六打六合同春;七打七星高照,八打八节康宁;九打九九归一,十打天下太平。”鞭毕,抬春牛沿地垄缓缓前移,行120步(象征一年十二月),将春牛放置垄顶,守土官执镐向正南“农祥星”方向奋臂刨土,以示农事开始。春牛打碎之后,人们争抢牛头,谓之抢春;又抢春牛腹中糖果,以为一岁的甜蜜。将春牛之土洒于牛圈内,以期牛畜繁衍兴旺。
“东风吹散梅梢雪,一夜挽回天下春。”立春之际,人们开展多姿多彩的迎春活动,如送春帖、贴春条、戴彩胜等。文人书写文字工丽的春帖子,相互赠送。北宋欧阳修写有春帖子词二十首,其一曰:“气候三阳始,勾萌万物新。雷声初发号,天下已知春。”民间则在炕头贴春条:“春天春日春水流,春草地上放春牛,春花开在春园内,春鸟喜落春树头。”女子用彩色绢或纸剪成小幡、燕、蝶、花朵等形状,戴于头上,以示迎春,统称“彩胜”。
咬春亦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,在立春这天咬食春盘、春饼、萝卜等,有养生之效。宋《岁时广记》引唐《四时宝镜》云:“立春日食萝菔、春饼、生菜,号春盘。”据传,春盘源自汉魏的“五辛盘”,即在盘中盛上五种带有辛辣味的蔬菜,作为凉菜食用。李时珍《本草纲目》解释说:“五辛菜,乃元日、立春以葱、蒜、韭、蓼蒿、芥,辛嫩之菜杂和食之,取迎新之意。”食之有调节气血、发散邪气的作用。春饼是用面粉烙制的薄饼,常裹卷萝卜细丝和其他辛味蔬菜共食。清代《燕京岁时记》云:“是日,富家多食春饼,妇女等多买萝卜而食之,曰‘咬春’。谓可以却春困也。”
“春,蠢也,动而生也。”立春之后,虽然天地间寒意未消,但在冰雪之下,蛰虫逐渐苏醒,鱼儿浮上水面,生机悄然萌发。
一年之计在于春。春回大地时,开启新一年的奋斗,种下新一年的希望,将追梦的足迹,印满欣欣向荣的中国。
(施立学为吉林省民俗学会理事长,宋佳佳为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